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9 13:02:53

[案例]130004124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3行如何调整?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3行如何调整?
[案例]130004124

根据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其中特指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文件中没有指出福利费包括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所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不包括给职工交得基本社会保险。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42号)是规范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而《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对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二者没有从属关系,互不影响。 并且财企242号文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因此,企业会计处理时参照财企242号规定,纳税处理时参照国税函3号规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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