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岩国税函[2007]7号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龙岩新华都辉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及其下设连锁店纳税有关事宜的通知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龙岩新华都辉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及其下设连锁店纳税有关事宜的通知
岩国税函7号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龙岩新华都辉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及其下设连锁店纳税有关事宜的通知
岩国税函7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龙岩新华都辉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岩新华都公司),于2006年12月在龙岩市办理注册登记,系独立核算的商贸企业,其下设的龙岩新华都公司佳宝店、国贸店、银河店、莲花店、凤凰店以及漳平汇盛店、漳平和平店、泰阳店、永定店、长汀店均于2007年1月在当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系龙岩新华都公司非独立核算的10个直营连锁门店,在总店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店微机联网,总店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同时考虑到门店所在地的财政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龙岩新华都公司及其下设连锁店纳税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龙岩新华都公司及其下设直营连锁门店实现的增值税税款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入库。
(一)龙岩新华都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中录入汇总申报申请文书,经审批后,龙岩新华都公司下设的各县(市)直营连锁门店可据此不再向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经批准汇总申报的龙岩新华都公司应根据总店、门店经营情况统一核算当月应纳增值税总额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即:总店应纳增值税=所有总店、门店销项税额-总店进项税额
(三)龙岩新华都公司及其各县(市)直营连锁门店的当期应缴增值税税款,应按市国税局确定的税款划分比例(详见附件)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票入库。各县(市)连锁门店各月实现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由总店年终统一结算。
增值税税款划分比例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龙岩新华都公司及其各县(市)直营连锁门店,由龙岩新华都公司向总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购业务普通发票由龙岩新华都公司按规定向总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使用。各县(市)直营连锁门店需要使用其他普通发票的,可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认真做好发票使用的审查和核销工作。
四、其他事项龙岩新华都公司及其下设直营连锁门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日常税收管理。总店、门店有关经营地点、名称、核算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今后,龙岩新华都公司在各县(市、区)开设的其他非独立核算直营连锁门店的,由门店所在地县(市、区)国税局提出申请,报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其有关纳税事宜依照本通知执行。若总店或门店不再符合汇总申报条件时,所在地县(市、区)国税局应及时报告市国税局取消其汇总申报资格。
五、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时间从其税款所属期为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龙岩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及其下设直营连锁店增值税税款划分比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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