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3800 开支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的比例是多少?
开支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的比例是多少?
[案例]1300038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 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 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请您企业根据具体情况,按上述规定处理。 若您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实际发生额大于税法规定比例的,需要作纳税调增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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