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榕国税函[2007]31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榕国税函31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榕国税函31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27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总局的要求认真开展存根联滞留票的核查与协查工作,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综合业务科牵头组织,征管、稽查、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配合。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具体核查,稽查部门负责查处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的达到立案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
二、各单位应协查“导出销方所有发票信息” 文件中销货方为本单位主管的发票,协查过程中应根据文件要求的程序执行,并在2007年2月11日前根据《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销货方协查单》汇总填写《销货方税务机关存根联滞留票协查结果情况表》并上传市局ftp://local/流转税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销货方税务机关协查结果目录下。
三、各单位应根据文件要求核查“导出购方所有发票信息” 文件中购货方为本单位主管的发票,并在5月4日前填写《存根联滞留票购货方核查结果情况表》上传市局ftp://local/流转税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销货方税务机关协查结果目录下。
四、以上所需文档均放在市局ftp://local/流转税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目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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