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9 12:56:21

[案例]130004028 借款利息税前如何扣除?


借款利息税前如何扣除?
[案例]130004028

1、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已废止,“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余额超过注册资本50%,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政策已失效。 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二)其他企业,为2: 1; ”的含义为: 非金融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时,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应为2∶1。 3、你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向无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据实扣除。 你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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