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9 12:55:15

[案例]130003778 “五险一金”已交数与计入损益数不一致是否需纳税调整?


“五险一金”已交数与计入损益数不一致是否需纳税调整?
[案例]13000377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住房公积金”与“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账载金额当期按已交的数额填列,如果进入当期损益的数额和当期已交的数额不一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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