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9 12:53:51

福建省政府 闽政办函[2008]2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尤溪、将乐县铅锌矿资源税适用税额等级的函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尤溪、将乐县铅锌矿资源税适用税额等级的函
闽政办函2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尤溪、将乐县铅锌矿资源税适用税额等级的函
闽政办函〔2008〕20号
全文有效
省财政厅、地税局:
你们联合上报的《关于调整我省部分县铅锌矿资源税适用税额等级的请示》(闽财税〔2008〕5号)收悉。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尤溪、将乐县铅锌矿的实际情况,参照邻近和相似矿山的税额标准,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从2008年7月1日起将尤溪、将乐县铅锌矿资源税适用税额等级从按五等下浮30%调整为按三等征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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