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8〕24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用途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用途问题的批复
厦府〔2008〕24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用途问题的批复
厦府〔2008〕248号
全文有效
2008-07-10
市劳动保障局、建设管理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用途的请示》(厦劳社2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在不增加建筑企业经济负担的情况下,对建筑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使用方向、范围、结构等进行调整:将我市建筑企业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调整为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医疗保险费,其中1.0‰作为工伤保险费,0.5‰作为职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按险种分别缴纳,将我市建筑施工工地职工(农民工)住院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职工(农民工)住院医疗费支出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建设管理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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