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3172 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是否不存在税前列支项目?
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是否不存在税前列支项目?
[案例]13000317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30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如果你司是按照应税收入额核定企业所得税的,那么,应纳所得税额是等于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如果你司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额,又不具备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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