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9 12:46:31

[案例]130003772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处理?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处理?
[案例]130003772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号)第九条的规定: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即为关联关系: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 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3、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又做了特殊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21号)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 1; (二)其他企业,为2: 1。 您企业支付给股东的利息支出依据上述规定税前扣除,超出扣除标准的需要作纳税调增。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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