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9 12:43:16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9]16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16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165号
全文有效
2009年7月7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的通知》(国税办发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使税法宣传常态化。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好税收文件解读“三同步”机制,及时广泛地宣传总局的解读稿,需要结合当地实际进行补充解读的,要及时进行补充解读,涉及对总局文件规定内容的具体涵义进行解释的,应经总局相关司局确认。各级税务机关制定发布的相关文件,也要根据上述原则及时准确进行解读。
二、积极拓展税法宣传的途径和手段,增强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丰富省局门户网站等税务媒体的税法宣传功能,同时,充分利用《福建日报》、福建电视台等省内主流媒体进行税法宣传。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在当地的各种载体,包括纳税服务厅的播放平台,播放全国性税法宣传公益广告片、FLASH解读片、电视短片。
三、完善机制,进一步营造加强税法宣传的良好环境。完善市、县(区)局以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全省税务系统联动的税法宣传格局,严格按照总局的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执行。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整合各种宣传资源,形成合力,对媒体采访要积极配合。要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税法宣传工作需要,使税法宣传顺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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