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9 12:43:07

[案例]130003788 企业可否用评估价值作为报损基础?


企业可否用评估价值作为报损基础?
[案例]13000378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各项资产发生的损失按调整后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有关损失。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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