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9 12:40:40

[案例]130003009 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无法取得发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无法取得发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130003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赔偿金的支出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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