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9 12:40:10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函[2009]118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厦国税函118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厦国税函118号
全文有效
2009-09-22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9〕2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现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范围,详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闽国税函〔2009〕215号文。
二、销售额变动率暂定为30%。
三、对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其他未列举的行业和产品的税负率异常的标准暂定如下:
四、各单位在评估过程中对销售额变动率异常暂定标准以及增值税税负率异常暂定标准有不同意见的,以及实际工作出现省局、市局未列举的行业和产品,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以上通知,请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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