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9 12:35:09

[案例]130004115 计提未花完福利费汇算的时是否要调增?


计提未花完福利费汇算的时是否要调增?
[案例]130004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中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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