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9 12:29:32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 闽经贸资源[2010]881号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关于确认和益(福建)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生产的产品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关于确认和益(福建)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生产的产品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
闽经贸资源881号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关于确认和益(福建)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生产的产品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
闽经贸资源881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2月31日
各有关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1864号)规定,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设区市经贸、财政、税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进行认定,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定并公示,福建和益(福建)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利用废渣等为原料生产的产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117号)要求,现确认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名单见附件)。请有关企业接到本通知后到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换)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手续,当地税务部门依据企业持有的认定证书及有效期限,给予办理有关减免(退)税手续。
各有关设区市经贸、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资源处)反馈。
联系电话:0591- 8781921187821903
联系人: 张建进郑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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