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3257 汇算清缴中表三纳税调整如何填?
汇算清缴中表三纳税调整如何填?
[案例]130003257
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因此,若您企业08年全年业务招待费为90000元,而不是90000万元,则您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方法为: 21000000*0.5%=105000元,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 90000*60%=54000元,因54000<105000,所以54000元可全额扣除。 另90000-54000=36000(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填列于附表三反映。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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