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9 12:22:11

福建省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的公告

福建省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的公告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1年9月23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项 目 行 业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农林牧渔业 1.0 采矿业 5.0 制造业 电力生产、烟草制造业 4.0 其他 1.2 商业贸易 茶叶、眼镜、化妆品 1.8 建材、装潢材料、灯具、通信器材 1.5 其他 1.2 交通运输 客运 出租车 0.8 其他 1.8 货运 1.5 其他 1.8 建筑安装业 2.0 住宿和餐饮业 2.5 娱乐业 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和郊区 3.5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 3.0 经济适用房项目 1.0 商务服务业 4.0 居民服务业 2.5 其他行业 2.5 二、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按相关规定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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