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9 12:20:41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财税[2011]81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81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81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1月11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75号)给予企业的奖励、补助、补贴等资金,财政、税务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辅导工作,使之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财税[2011]81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