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4180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处理?
[案例]130004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在执行上述三费的扣除问题时,要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基础在规定范围内扣除。 实际发生金额低于规定范围,按实际发生金额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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