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3268 发不了的工资税法如何规定?
发不了的工资税法如何规定?
[案例]13000326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规定: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42号)是规范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而《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对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二者没有从属关系,互不影响。 并且财企242号文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因此,企业会计处理时参照财企242号规定,纳税处理时参照国税函3号规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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