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发[2012]48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同城通办业务范围的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同城通办业务范围的通知
厦国税发48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同城通办业务范围的通知
厦国税发48号
全文有效
2012-04-26
各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目前电子档案系统已成功上线运行,为同城通办业务的拓展提供了技术支持。为发挥现代化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扩大实行同城通办业务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除原有的同城通办业务外,本次扩大以下即办业务事项为同城通办业务:
(一)税务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
3.税务登记验(换)证
4.证件重新发放
5.遗失税务证件报告
6.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7.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二)发票管理
8.发票验(交)旧
9.发票领购簿变更
10.发票领购簿补发
11.普通发票真伪鉴定
(三)认定管理
12.税种认定(初次认定)
(四)证明管理
13.企业纳税证明
1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
1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16.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开具
(五)申报
17.财税库银申请与变更
18.开具《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比对结果通知书》
二、扩大同城通办业务时间
第一条所规定的业务自2012年5月1日起实行同城通办。
三、各业务软件系统的调整
(一)Ctais2.0系统操作权限调整
1.Ctais2.0中,增加税务登记同城通办岗,该岗位操作与税务登记有关的同城通办业务,包括“验(换)证登记”、“证件重新发放”、“遗失税务证件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表”、“税种变更”、“银税协议维护”。
设立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通过联合登记平台实现同城通办,国地税联合登记平台各区局的操作员权限已经提升到市局权限。
2.Ctais2.0中,调整原发票通售岗的业务事项,该岗位操作与发票有关的同城通办业务,增加“发票交旧验旧”、“发票领购簿发放”、“发票领购簿重打”、“新版发票领购簿重打”等功能模块。
3.Ctais2.0中,增加税收证明同城通办岗,该岗位操作与证明有关的同城通办业务,包括“纳税证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二)防伪税控系统权限调整
防伪税控系统的相关权限已经提升至全市范围。本次扩大通办范围不需进行防伪税控系统权限调整。
四、部分具体业务操作要求
(一)税务登记
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岗位操作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同城通办”业务时,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准确界定主管税务机关(区局)。对主管税务机关有疑义的,由市局征管科技处确定。
(二)征管档案
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岗位操作人员办理“同城通办”业务时,应按照一户式档案管理的要求,将纳税人申请资料在一户式档案系统中采集,并将纸质资料按规定进行装订归档。“同城通办”业务的纸质资料不传递。
(三)业务印章
1.税务登记“同城通办”业务使用厦门市国税局的税务登记专用章;
2.其他“同城通办”业务暂使用各区局的业务印章。
五、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抓好组织领导工作。各单位要从服务纳税人的角度出发,认真落实同城通办各项业务,强化纳税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机制,进一步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同城通办”岗位操作人员的操作权限管理。要严格按照税收业务规程和Ctais、防伪税控等系统的业务操作规范做好“同城通办”涉及的登记、申报、证明等各项税收管理事项。
(三)要加大宣传,做好纳税人的咨询辅导工作。
各单位对办理“同城通办”业务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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