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9 12:07:29

[案例]130003718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
[案例]130003718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中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第三十三条规定: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原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不属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所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范围内,不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因此自2008年1月1日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若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即可按照相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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