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4141 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能否在福利费中列支?
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能否在福利费中列支?
[案例]130004141
根据贵公司所述情形,我们认为应分别情况处理和调整: 1、职工如为福利部门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规定处理“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 2、除福利部门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42号)是规范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而《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对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二者没有从属关系,互不影响。 并且财企242号文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因此,企业会计处理时参照财企242号规定,纳税处理时参照国税函3号规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