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9 12:00:46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财税[2012]9号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财税9号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财税9号
全文有效
2012年5月7日
各区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直征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94号)以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4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符合条件、承担我市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我市商品储备企业名单予以明确,详见附件。名单内的企业可根据财税94号的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厦门市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
厦门市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市海沧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厦门市翔安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市同安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厦门市军粮供应站
厦门古龙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厦门夏商黄金香食品有限公司
厦门银祥肉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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