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9 11:57:44

[案例]130004046 企业购置或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无合法凭证)可否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入帐?


企业购置或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无合法凭证)可否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入帐?
[案例]1300040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第五款规定: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因此,您公司购置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购置的固定资产一定要取得合法凭证才可入帐; 投资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同时,《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根据《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根据《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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