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9 11:57:27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 延政文[2013]71号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延政文71号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延政文71号
全文有效
2013年4月1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切实抓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105号)及《南平市财政局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南财税1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即对全区范围内各类型存量房交易全面实行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交易计税价格征缴税费,同时停止执行《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延政文195号)。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区范围内各类型存量房交易,包括住宅、店面、自建房、办公楼、储物间、别墅、车库、车位等存量房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抵债、析产等。
二、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模式
仍沿用现有模式,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南平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地税窗口受理纳税人提交房产交易资料,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确定应纳税费,纳税人缴清税费后,由南平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根据相关完税凭证办理房产交易转移手续。
三、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按合同交易价确定。交易双方(以下统称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交易价大于等于计税评估价值的,以合同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
(二)按计税评估价值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交易价低于计税评估价值且无正当理由,并愿意接受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交易计税价格,以该计税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三)按复核价值确定。对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交易价低于计税评估价值,又不接受税务机关以计税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且提出复核申请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开展复核,并以复核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四、争议处理
(一)申请复核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就其应税行为以计税评估价值计征税费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进行复核,出具复核价值并据此计算应纳税费。
(二)行政救济
纳税人对复核确定的计税依据或应纳税费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及《实施细则》第一百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缴纳税费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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