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 皖粮财函[2011]138号 安徽省粮食局转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粮食局转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皖粮财函138号
安徽省粮食局转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皖粮财函138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0月17日
各市、县粮食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在执行中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正确理解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政策含义。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不征税收入虽然可以从收入中扣减,但企业用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既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企业为取得免税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将免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购置资产提取的折旧、摊销都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在取得不征税收入的当期全部用于支出形成当期费用,则这笔收入作为不征收收入处理还是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对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影响效果都是一样的。只有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以后几个年度的支出后购置资产在以后年度摊销时,不征税收入实际给企业提供的是一个延期纳税的税收优惠,优惠体现在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上。
2.对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在会计上应单独设相关科目进行核算。特别是当企业有些成本费用同时用于应税收入又用于不征税收入时,如何将这些成本费用在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间进行合理分摊,缺乏一个明确的标准。从管理税务风险的角度出发,对于有不征税收入的企业,在内控制度中,企业应积极从合理性角度出发,制定相关的内控制度去规范问题的处理,及时防范这些税务风险。
3.文件规定企业将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所以企业应注意跨期资金的管理,对于取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企业应按类别和取得时间在会计上进行专项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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