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征便函[2011]2号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定户籍迁移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定户籍迁移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征便函2号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定户籍迁移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征便函2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0月24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
现将《纳税人户籍迁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户籍迁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一、为规范铜陵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纳税人户籍迁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发生变化引起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以及税务机关征管范围调整需要将纳税人户籍从原主管税务机关调整至新的主管税务机关等情况。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变更内容涉及经营地址变更而须改变其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岗经办人员应告知纳税人先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四、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户籍迁移申请后,在对其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制发《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送达迁达地税务机关。
五、因税务机关征管范围调整需要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经相关税务机关申请并经市局征收管理科核实同意后,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制发《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送达迁达地税务机关。
六、移送征管资料时,移送方应移交其保管的该纳税人全部资料并提供《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以下简称《移交清单》)。已经立卷成册的征管资料应将其卷内目录复印件附于《移交清单》之后,并在《移交清单》中注明“×年征管资料(详见附件×)”字样。尚未立卷成册的,移送方应在《移交清单》中详细记录其名称、份数。资料交接完毕经双方清点无误后履行签字手续,《移交清单》纳入该纳税人年度征管档案进行管理。县局向其他区局移送资料时,只移交尚未立卷成册的资料。
七、迁达地税务机关收到移交资料后,向市局征收管理科提交《户籍迁移名单》(电子档)。市局征收管理科审核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做区内税务机关调整。
八、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迁达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九、为保证税务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纳税人户籍迁移工作应于当月底以前全部完成。
十、市局征收管理科将不定期进行征管资料检查,户籍迁移资料的完整性将作为检查的内容之一并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因移送方的原因导致纳税人征管资料不完全的,其责任由移送方承担。
十一、因纳税人户籍迁移引起税务管辖争议的,由市局征收管理科指定管辖。
十二、纳税人非因本办法第四、第五条所列原因申请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提供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书面材料,经相关税务机关同意并报市局征收管理科批准后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十三、铜陵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区、县之间纳税人户籍迁移工作也按此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略)
1.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2.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
3.户籍迁移名单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