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4541 关于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最迟截止到什么时候?
关于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最迟截止到什么时候?
[案例]1300045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因此,贵企业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应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一起在五月底前报送。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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