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9 11:50:42

安徽省国税局 皖国税函[2011]321号 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税局
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321号

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321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2月27日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92号)悉。经审核,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原所属的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徽鑫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全资子公司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取消法人实体资格,并在此基础上分别重新注册设立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03号)的规定,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及所属的分公司,应由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在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分配企业所得税款,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并入二级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特此批复。
附件: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总分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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