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税局 芜地税函[2012]52号 芜湖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存量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芜湖市地税局芜湖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存量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芜地税函52号
芜湖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存量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芜地税函52号
全文有效
2012.3.7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市局决定对存量房交易土地增值税征收政策作相应调整。纳税人在办理权证过户手续时,按以下标准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个人转让非住宅房按照转让收入的1.5%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单位转让存量房按照转让收入的1.5%预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非住宅房及单位转让存量房,纳税人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后,由芜湖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出具《土地增值税结算传递单》,通知主管地税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填写《芜湖市地税局土地增值税结算表(二)》,签署结算检查意见,并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纳税人据此办理补缴或退还土地增值税手续。
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土地增值税结算传递单
2、芜湖市地税局土地增值税结算表(二)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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