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3099 向关联企业贷款造成的损失能税前扣除吗?
向关联企业贷款造成的损失能税前扣除吗?
[案例]130003099
通过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造成的损失,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是可以申报税前扣除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提示: 所述业务涉及关联交易,如果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不当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提出质疑或进行纳税调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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