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4号
原文链接: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cqtax/zcwj/zxwj/201908/t20190820_294405.html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采集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数据测算,决定对乳制品、啤酒、大豆油及相关产品等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乳制品扣除标准 (一)天友乳品一厂(原乳)
扣除标准产品类型原乳单耗数量(吨)
0.1吨以下(每吨)暂无
0.1~0.2吨(每吨)暂无
0.2~0.3吨(每吨)暂无
0.3~0.4吨(每吨)暂无
0.4~0.5吨(每吨)暂无
0.5~0.6吨(每吨)暂无
0.6~0.7吨(每吨)暂无
0.7~0.8吨(每吨)暂无
0.8~0.9吨(每吨)0.848
0.9~1.0吨(每吨)0.958
1.0~1.1吨(每吨)1.047
1.1~1.2吨(每吨)1.123
1.2~1.3吨(每吨)1.276
1.3~1.4吨(每吨)1.332
(二)天友乳品二厂 1.原乳扣除标准
扣除标准产品类型原乳单耗数量(吨)
0.1吨以下(每吨)0.028
0.1~0.2吨(每吨)暂无
0.2~0.3吨(每吨)暂无
0.3~0.4吨(每吨)0.340
0.4~0.5吨(每吨)暂无
0.5~0.6吨(每吨)0.573
0.6~0.7吨(每吨)0.633
0.7~0.8吨(每吨)0.795
0.8~0.9吨(每吨)0.832
0.9~1.0吨(每吨)0.943
1.0~1.1吨(每吨)1.046
1.1~1.2吨(每吨)1.107
1.2~1.3吨(每吨)暂无
1.3~1.4吨(每吨)1.306
2.谷物及果仁类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耗用农产品单耗数量(KG/吨)
两种谷物及果仁类核桃仁0.10
花生仁41.71
两种谷物及果仁类绿豆19.70
大豆35.25
三种谷物及果仁类核桃仁5.32
花生仁60.52
大豆22.40
四种谷物及果仁类芝麻8.68
黑豆0.31
糙米0.72
花生仁1.00
黄豆基料大豆115.61
(三)光大时代乳业(原乳)
扣除标准产品类型原乳单耗数量(吨)
0.1吨以下(每吨)暂无
0.1~0.2吨(每吨)暂无
0.2~0.3吨(每吨)0.201
0.3~0.4吨(每吨)0.378
0.4~0.5吨(每吨)0.403
0.5~0.6吨(每吨)暂无
0.6~0.7吨(每吨)0.603
0.7~0.8吨(每吨)0.704
0.8~0.9吨(每吨)0.804
0.9~1.0吨(每吨)0.904
1.0~1.1吨(每吨)1.051
1.1~1.2吨(每吨)暂无
1.2~1.3吨(每吨)暂无
1.3~1.4吨(每吨)暂无
(四)原乳核定扣除标准说明: (1)产品类型是按照产品原乳添加量(包括奶粉)进行分类。 (2)企业实际计算当期原乳可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 ①当期原乳耗用数量 = 当期产品销售数量 × 原乳单耗数量 ②当期可抵扣原乳耗用数量 = 当期原乳耗用数量 - 当期结转销售成本奶粉耗用量 其中,当期结转销售成本奶粉耗用量,建议采用会计辅助科目进行数量核算,对应奶粉结转的销售成本,核算结转奶粉数量。 ③当期可抵扣原乳进项税额 = 当期可抵扣原乳耗用数量 × 原乳平均购买单价 × 扣除率÷( 1 + 扣除率) (4)上述核定扣除标准中,任一企业的某一产品种类无对应核定扣除标准时,应以其余两户企业同一产品种类的平均核定扣除标准作为当期扣除依据。 (5)对于巴氏杀菌乳及超高温灭菌乳,采用全国统一扣除标准,按照上述计算方法进行。 二、啤酒扣除标准 (一)以大米为单一原料生产啤酒的,大米单耗数量为:
重啤总厂54公斤/千升
重啤六厂53公斤/千升
重啤九厂50公斤/千升
重啤涪陵分厂48公斤/千升
大渡口嘉威啤酒厂51公斤/千升
涪陵山公主啤酒厂53公斤/千升
其他以大米为单一原料生产啤酒的企业,大米单耗数量为53公斤/千升。 (二)以大米、玉米淀粉等两种及以上原料生产啤酒的,大米单耗数量为30公斤/千升。 三、大豆油及相关产品扣除标准
原料生产工艺产品种类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大豆浸出法四级大豆油5.18
一级大豆油5.42
说明: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企业生产销售大豆油时,一律按本公告规定标准计算可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销售豆粕不在单独计算可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本公告实施之日前未销售的库存产品,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7年 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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