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交通厅 皖国税发[2012]132号 皖国税发[2012]13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交通厅皖国税发[2012]132号
皖国税发132号
皖国税发132号
全文有效
2012年7月1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6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二、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本地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包括县及县级以上公交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并于2012年7月20日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KuanganLe@163.com)。
三、省国家税务局于2012年8月1日前将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放到省国税局ftp服务器(地址:ftp:/Local/货物和劳务税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各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请从上述地址下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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