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4609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在2009年度可以变更吗?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在2009年度可以变更吗?
[案例]130004609
1、对于汇算问题。 如果您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第030号]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您是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30号]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 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30号]第十一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 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所以,您可以按照文件的规定申请征收方式的变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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