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9 11:42:20

[案例]130006443 房地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如何处理?


房地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如何处理?
[案例]130006443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30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所以,企业如存在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况,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于是否确定为偷税,需要参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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