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3198 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出借设备的折旧费?
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出借设备的折旧费?
[案例]130003198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对于企业无偿出借的生产设备,由于是“无偿出借”,没有使企业产生实际经营效益,应视作企业生产经营中不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该设备相应的费用支出,应认定为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所以该设备计提的折旧费不予税前列支,其发生的维护费用和损失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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