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5-22 02:50:08

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14 11:39 编辑

01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是空白的,可以正常使用吗?
答:如果是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填写;如果是自助机代开的专用发票,发票上为机器编号。

02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不超过10万,其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能否享受小微优惠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3
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由选择按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税收知识小课堂: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汇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