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13]7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皖国税函7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皖国税函79号
全文有效
2013-4-22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5号),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面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积极支持和促进我省经济健康持续较快发展,现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重要性
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意义重大。当前,我省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经济运行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依然很多,实现今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还面临不少风险挑战。为此,省政府出台了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对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了全面部署。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工作部署,要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努力解决制约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税收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扩大消费需求、保持物价稳定、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和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二、切实加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相关税收政策宣传
各级国税部门要结合税收宣传月活动,围绕本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及产业特点,认真梳理与促进当地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并结集成册,送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参阅,供决策参考。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网站和报纸、电视、广播、主流网站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最近出台的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重点宣传优惠政策的范围、条件、计算方法以及办理程序和工作要求,切实将优惠政策信息准确无误、全面及时地传递给纳税人,提高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知晓率。同时要为纳税人提供全面、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咨询辅导,帮助纳税人更加深入地了解、掌握、运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让更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按照税收政策调控的方向调整结构、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
三、认真落实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税部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关键是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不仅要组织好税收收入,壮大地方财力,而且要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扶持企业发展。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见附件)。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放大政策杠杆效应,鼓励和引导企业将自身的发展壮大与税收政策的调控导向有机结合起来,扶持企业转型升级。要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力度,深入企业开展调研,了解各类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享受税收优惠情况、执行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主动当好企业的参谋,及时帮助企业分析产生的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四、积极改进服务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方式
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减轻办税负担,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给予企业最大的扶持和保护。全面落实《安徽省国税系统统一办税服务流程》,进一步清理和压缩办税环节,努力实现涉税业务统一受理、内部流转、全程服务、限时办结。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所有涉税事项,必须做到在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对涉及同一纳税人的各类涉税调查、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合并,避免多头下户、重复采集等问题。推行“免填单”服务方式,精简表证单书,改进纳税人资料报送方式。此外,进一步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离岗告示制、AB岗工作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不断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税效率。
五、强化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是税收政策执行过程的保障机制,是提高政策执行效率的有效手段。各市局要综合运用执法督察、目标管理考核等方式,加强对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点加强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节能减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局也将对各地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执法督察,对督察中发现的税收政策不落实、落实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税收政策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
附件:
支持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综合性税收优惠规定及管理措施
(一)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置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为3%;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第一,对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经所在地国税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第二,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第三,对运往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区域的货物,视同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退(免)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第四,对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等列名原材料,进区时按照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第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准予办理退(免)税。此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第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海关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第七,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准予退(免)税。第八,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准予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第九,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或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鼓励企业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第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第一,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第二,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七)鼓励企业对外进行投资。对企业持有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鼓励非居民企业前来投资。第一,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除税法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非居民企业按照规定程序提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符合条件的准予其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
(九)实行缓缴税款制度。对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十)实行延期申报制度。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十一)实行个体简并征期制度。对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十二)实行特定税费减免制度。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十三)促进军队干部就业。对随军家属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四)鼓励伤残人员用品生产。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规定
(十五)促进和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和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的畜禽产品),免征增值税。
(十六)降低农业生产资料成本。第一,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第二,对企业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第三,对农膜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
(十七)促进粮食流通企业发展。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十八)促进饲料生产企业发展。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茶籽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十九)鼓励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第一,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第四,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十)支持农村金融发展。2013年12月31日以前,第一,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第二,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规定
(二十一)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促进软件生产企业发展。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第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第三,符合条件的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第四,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第六,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十三)促进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第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第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第五,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第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二十四)促进动漫企业发展壮大。第一,2012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二,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可以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企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十五)促进生物制品企业发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规定
(二十六)促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第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其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十七)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十八)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第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九)促进文化宣传企业发展。第一,对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第二,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第三,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十)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第一,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第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第三,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三十一)促进公共管理事业发展。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并如数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三十二)促进贵金属的生产流通。第一,对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第二,对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十三)促进建筑安装企业发展。对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免征增值税。
(三十四)支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对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十五)支持国际运输业务。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五、促进自主创新、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规定
(三十六)鼓励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对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七)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十八)鼓励企业更新技术装备。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规定
(三十九)鼓励企业进行资源合理利用。对生产销售航空煤油,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以及生产销售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四十)促进煤炭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企业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十一)促进发电行业资源综合利用。第一,对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石煤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第二,利用垃圾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三,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第四,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等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四十二)促进建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第一,对企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二,对国家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第三,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或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四,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四十三)鼓励进行水资源综合利用。第一,对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增值税。第二,对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四十四)鼓励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第一,对企业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第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第三,对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第四,对符合条件的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第五,对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第六,对符合条件的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和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第七,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四十五)鼓励企业开发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十六)促进企业使用节能环保设备。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四十七)鼓励企业降低污染气体排放。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十八)鼓励企业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第一,对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15个年度内,能够分别核算核电企业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的,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第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十九)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自2011年1月1日起,第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第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税收优惠规定因政策执行到期,或者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新增的,应当以调整、变化后的政策作为具体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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