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3637 辞退福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辞退福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案例]13000363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57号)中明确: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918号)规定: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即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但注意二点: 一、对正常经营情形下企业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上引国税函918号文同时规定: “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即在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较大”时,则不允许企业在支付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而由税务机关确定一个税前扣除的“具体摊销年限”作分年度扣除。 各省对“具体摊销年限”的确定并不一致,故此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二、在改变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制改建企业)情形下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因是通过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最终通过减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款或出资数额来体现的,故其税前扣除是通过税收上的销售来实现的,有其特殊性。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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