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全文有效
2014年5月26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26号)的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将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为保证我省电信业“营改增”过程中普通发票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通发票的种类
电信业纳税人可结合业务需要和发票适用范围,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10*139.7,平推式)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76*177,卷式)。电信业销售电信充值卡可以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对符合条件的电信业纳税人,统一发票无法满足其生产经营需求,可以申请印制企业冠名发票。
申请企业冠名发票的电信业纳税人满足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完备的电子计费账务系统,保证发票电子信息可靠存储5年以上,可以申请印制两联通用机打发票。
二、普通发票的启用时间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用于电信业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于2014年6月1日正式启用。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为过渡期,国税局监制发票和结存的地税局监制发票允许同时使用;2014年9月1日开始,地税局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全面使用国税局监制的发票。
电信纳税人因“营改增”试点领用的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自试点工作正式实施之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
三、其他事项
(一)考虑到电信业纳税人的使用需求,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将对单机版开票软件进行相应修改,增加发票种类和打印模板,并及时发布在安徽省国税局内、外部网站,以确保纳税人发票开具。使用自有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原系统开票,但必须根据通用发票打印要求及时修改软件,并确保开票信息的准确存储,按时报送税务机关。
(二)鉴于普通发票适用范围的变化,《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5号)中的附件1从公告执行之日起失效,执行调整后的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目录(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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