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9 11:22:1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发〔2014〕5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若干征管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若干征管措施的通知
皖地税发〔2014〕5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若干征管措施的通知
皖地税发〔2014〕50号
全文有效
2014.7.28
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提升税收管理服务效率和水平,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9号)要求,现结合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措施,请抓好落实。
一、提高税务登记服务效率
1.减少审批环节。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行政审批改革决定和省局新修订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除注销税务登记外,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时,填写表格正确、证件资料齐全的,地税部门一律当场办结。
2.优化设立登记程序。《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税务设立登记程序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网上办理或者现场办理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事项,其中现场办理可选择当场办结程序或者容缺办理程序。纳税人能够当场正确填写表格、完整提交证件资料的,地税部门必须为其当场办结设立登记事项,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
对于采用容缺办理程序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地税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上门开展纳税辅导,主要内容包括:辅导、收集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收集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向纳税人开展发票使用、税控装置、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纳税申报等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有条件的市地税局,也可以采取纳税人学校等形式,集中采集纳税人信息,为纳税人提供集中的纳税辅导。
3.推进多部门合作。积极与其他部门开展合作,获取其他部门关于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对于能够取得第三方信息的,如房产、土地、车辆,可以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依托各地的政务服务中心,大力推进国、地税部门联合办理设立登记业务。支持淮南、马鞍山等有条件的市,探索开展质监、工商、国税、地税部门间的“四证联办”。
4.缩短注销登记办理时限。对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填写表格正确、证件资料齐全,且无欠税、无未缴销发票和其他未结税务事项的,当场办结。对其他纳税人,在正确提交资料后,地税部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需经上级地税机关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并应当及时向纳税人说明理由。
二、提升发票管理效率
5.快速办理纳税人发票领用事宜。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地税部门应向其宣传办理发票领用事宜的注意事项,告知其尽快刻制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办理发票领用事项,包括首次领用、日常领用及用票调整,填写表格正确、证件资料齐全的,地税部门当场办结。
6.保证纳税人发票正常供应。在全面落实免收发票工本费政策的同时,正常供应纳税人(包括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发票,保证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引导纳税人尽量使用通用发票,减轻纳税人负担。
7.积极推行网上办理发票业务。淮南、马鞍山市地税局今年底前要试点启用电子税务局网上领用发票功能,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网上申请、领取实物发票的渠道。
8.提高代开发票小额上限标准。申请代开发票(不含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单次代开金额低于2000元(含),只需要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即可向地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
9.简化发票兑奖程序。有奖发票单张中奖金额在100元(含)以下的,中奖人直接在消费场所兑奖。有奖发票单张中奖金额在100元以上的,中奖人前往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场所兑奖。合肥市等有条件的市地税局,要积极探索兑奖金额直接充值手机话费等新型兑奖方式。
三、拓展网上办税服务功能
10.加大电子税务局宣传力度。以全省地税系统信息化应用提升年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电子税务局各项功能,加强宣传辅导,积极引导纳税人体验应用,促进电子税务局与实体服务场所同发展、同进步,减轻基层和纳税人办税负担。
11.加强电子税务局功能推广使用。对电子税务局已经开发完毕的各项功能,要加强推广使用。一是电子申报功能。在现有的各种纳税申报方式中,主管地税机关应引导纳税人选择电子申报方式。对采用电子申报方式并使用CA证书申报的纳税人,在按照规定填写、传递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电子数据后,可不再报送相应纸质材料。对采用电子申报方式但未使用CA证书申报的纳税人,在按照规定填写、传递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电子数据后,其纸质材料可以按季度或年,集中向地税机关报送。对其他具备上网条件的纳税人,要推广12万元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以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等功能。二是预登记功能。引导纳税人应用税务登记和纯社保户预登记功能。三是预申请功能。对于税务登记变更及注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发票核定、社保费登记变更等业务,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的预申请功能。
12.完善发票真伪查验功能。继续完善和深化电子税务局网上发票真伪查验功能,实现与12366热线等发票查询平台的功能互补,推动建立多元化发票查验服务渠道。
13.不断拓展电子税务局其他业务功能。今年底前,各级地税机关要启用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税务文书开具、逾期申报简易处罚办理等功能。
四、创新自助和移动办税服务
14.加强自助办税设施建设。市区、县城区的办税服务厅,要加强自助办税区域建设,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税设备或自助办税终端,方便纳税人自助办税。合肥、马鞍山、淮南等有条件的市地税局,2014年要全部实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自助打印,并实现发票真伪查询、税收政策公告等功能。明年起,逐步增加和完善功能,并积极试点办税场所外的自助办税服务。
15.试行移动办税服务。支持合肥、淮南市地税局开发移动自助服务平台,2015年上半年试运行,初步实现发票真伪查验、政策咨询等功能。2015年底前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涉税事项办理查询、预约服务等功能。
五、规范和简并涉税文书报表
16.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总体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0号),发布了两批共26种涉税文书报表。按照总局公告要求,我省地税系统具有类似功能的文书》、《停供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表》(样式见附件),予以取消。《定期定额核定(调整)申请表》取消后,地税部门在采集有关定额信息时,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调查表》,请纳税人签字确认。《停供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表》取消后,对停业期间的纳税人不再供应发票。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17.进一步规范对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的管理。省地税局将按照总局要求,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组织力量对我省现行涉税文书报表进行一次“大清理”, 优化、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特别是需要纳税人填报使用的各类文书报表。对决定取消或简并的涉税文书报表,省地税局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分批予以公布。
18.逐步扩大免填单业务。落实省地税局《关于规范简并办税事项推行办税清单工作的意见》(皖地税发〔2014〕31号),对于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发票真伪鉴定、有奖发票兑奖等涉税事项,不再要求纳税人填写表格,由地税人员依托安徽省地方税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AHTAX2013”),采集纳税人相关涉税申请信息,按规定程序直接办结涉税事项。对其他需要纳税人填写表证单书的涉税事项,逐步开展免填单服务,纳税人只需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由地税人员在AHTAX2013系统中录入信息,打印出相应表格,由纳税人核对,并签字或签章确认。2014年底全省要全面推行发票代开类、发票票种核定申请(普通发票首次领用)、发票票种调整申请(发票用票调整)、个人契税申报类、个人耕地占用税申报类业务免填单服务。以后逐步扩大免填单服务范围。
六、扩大同城通办业务
19.全面扩大同城通办覆盖范围。今年年底前,全省所有省辖市地税局实现市区范围内的同城通办,可办业务至少包括日常申报纳税、发票日常领用、代开发票(不含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发票)3项。2015年底前,所有的县地税局实现全县范围内的同城通办。已经推行同城通办的市、县地税局,要积极扩大可办业务。
20.规范同城通办业务管理。根据信息化应用、税收征管改革等形势发展,梳理同城通办业务流程,规范业务管理标准,在为纳税人服务的同时,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七、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21.加强税收信用宣传。依法诚信纳税,是纳税人在市场经济中最好的信用证明。地税部门要多渠道、多方式、不间断地开展税收信用宣传,及时发布新政策和新举措,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收信用的意义和作用。在税务登记、纳税辅导、纳税申报等日常管理环节,及时提醒纳税人关注其税收信用状况,突出税收信用记录对纳税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引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22.大力褒扬诚信纳税。积极利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成果,为依法诚信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条件,让守信者一路畅通。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或者依据纳税人主动申请,地税部门要及时为依法诚信纳税的纳税人提供税收信用方面的鉴证材料,为纳税人参加各类经济活动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凸显税收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价值,引导更多的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23.逐步建立全省地方税纳税人税收不良(失信)记录信息数据库。落实省地税局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税收不良(失信)记录认定工作。省地税局正在优化AHTAX2013系统相关功能,加强对纳税人不良记录认定工作的监控,实现全面、动态的管理。2014年底前,宿州、马鞍山市地税局试点使用AHTAX2013系统税收不良(失信)记录认定功能。自2015年起,全省地税系统都要依托AHTAX2013系统,实现纳税人不良(失信)记录认定工作常态化,逐步建立起全省地方税纳税人不良(失信)记录信息数据库。
24.积极利用地方税收不良(失信)记录认定结果。在税收的内外部管理中,要利用好不良(失信)记录认定结果,督促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在有关部门征信时,要规范提供有关认定结果,加强对纳税失信行为惩戒。在AHTAX2013系统相关功能未完成前,各级地税机关对外部门有关征信要求,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全省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13〕655号)明确的标准,进行认定和提供。
关于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若干征管措施的通知的解读
近期,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若干征管措施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5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有关背景
一是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政府简政放权、深化行政改革的要求,转变税收管理方式,将以前注重对纳税人的事前控制,调整为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二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三个三”主题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具体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三是回应全省地税系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基层反映问题和纳税人诉求,建立为基层和纳税人减负的长效机制。四是将近年来全省地税系统征管创新和信息化建设的最新成果应用到办税服务中,力求为纳税人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措施。
二、《通知》优化了税务登记的服务措施
一是落实税务登记审批制度要求,明确纳税人申报办理除注销税务登记外的其他登记事项,地税部门一律当场办结。二是优化设立登记程序,增加了网上预约登记和容缺办理两种程序。三是推进多部门合作,明确了国、地税部门间、税务与其他部门间加强联合服务的措施。四是缩短注销登记办理时限,对定期定额户,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对其他纳税人则严格限定地税部门办理时限。
三、《通知》优化了发票管理的有关措施
在进一步对纳税人发票日常领用提速、加强纳税人发票正常供应管理、简化发票兑奖程序的基础上,明确了如下措施:一是推行网上办理发票业务,要求有条件的市地税局启用电子税务局网上领用发票功能。二是对代开发票小额标准提高到2000元,即申请代开发票(不含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单次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只需提供代开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三是简化发票兑奖程序,有奖发票单张中奖金额在100元(含)以下的,中奖人直接在消费场所兑奖。
四、《通知》拓展了办税服务渠道
在加强地税部门实体办税场所建设的同时,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进一步扣展办税服务的渠道。一是大力推广网上办税各项功能。加大电子税务局功能宣传,引导纳税人主动使用,体验信息办税的优越性。大力推广应用电子税务局的电子申报、预登记、预申请、发票真伪查验功能,并根据AHTAX2013优化完善进展,于2014年底前启用征纳互动平台、税务文书开具、逾期申报简易处罚办理等功能。二是加快自助办税区域建设。合肥、马鞍山、淮南等有条件的市地税局,2014年底为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自助打印、发票真伪查询、税收政策公告等自助办税功能。三是试点移动办税。要求合肥市地税局开发移动自助服务平台,2015年上半年初步实现发票真伪查验、政策咨询等功能,2015年底前完善应用纳税申报、涉税事项办理查询、预约服务等功能。
五、《通知》规范和简并了有关涉税文书报表
一是在全省地税系统取消了《定期定额核定(调整)申请表》、《停供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表》,进一步明确取消上述文书报表后的征管流程和要求。同时,对全省地税系统的各类涉税文书报表予以梳理、优化,规范对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的管理。二是扩大免填单业务。2014年底前在全省全面推行发票代开类、发票票种核定申请(普通发票首次领用)、发票票种调整申请(发票用票调整)、个人契税申报类、个人耕地占用税申报类业务免填单服务,以后将逐步扩大免填单业务覆盖范围。
六、《通知》扩大并规范了同城通办业务
《通知》在总结各级地税机关同城通办业务经验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加强管理提出了要求:一是明确全省各省辖市地税局2014年实现辖区内同城通办,2015年县地税局实现同城通办。二是要求各级地税机关结合信息化应用、税收征管改革等新形势,规范同城通办业务管理。
七、《通知》强调了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为适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形势,《通知》从褒扬守信,惩戒失信两个方面,提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新要求。要求加强税收信用宣传,褒扬依法诚信纳税行为,逐步建立全省地方税纳税人不良(失信)记录信息数据库,加大税收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附件:
1.定期定额核定(调整)申请表
2.停供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表
附件1:定期定额核定(调整)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开业时间

负责人(业主)

主管税务机关

管理员

经营项目

登记注册类型

所属街道
(乡镇)

所属行业

行业小类

定额核定方式

项目
纳税人申报数


营业额(销售额)

定额项目

经营场所面积

从业人数

房屋租赁费(摊位费)(月)





经营因素
经营规模

经营档次

信誉等级

月核定营业额(人工)

分类情况
个体户类型

个体户分户类型


附件2:停供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准购期限起
年 月 日
准购期限止
年 月 日
序号
发票名称
最高购票数量
当月已开发票销售额








申请理由: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审批意见

审批日期

批准人

税务机关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停供发票期间因经营特殊需要申请领购发票时使用。
3.准购起止期限不能超过一个月。
4.本表为A4坚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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