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同城通办”涉税事项的通告
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同城通办”涉税事项的通告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同城通办”涉税事项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14年9月25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降低纳税成本,提升办税质效,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流程、分步实施、平稳推进”的思路,我局现向社会推出第一批“同城通办”涉税事项,现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实施范围
我市市区范围内缴纳地方税(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选择市区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本通告所公布的涉税业务。
三、通办内容
(一)税务登记
合肥市政务中心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全市单位纳税人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迁入迁出等税务登记业务。
(二)纳税申报
各办税服务厅可办理属于法定申报期限内的税费申报业务(具体的业务范围见附件)。
(三)发票领用
各办税服务厅可办理发票的日常领用及查验业务。
(四)发票代开
各办税服务厅可办理发票的代开业务(具体的业务范围见附件)。
(五)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各办税服务厅可办理已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查询和打印业务。
四、办理流程
本次同城通办的5大类涉税事项均按照纳税人申请→窗口受理→窗口出件的规范流程办理,实行无差别服务。
附件2:关于公布第一批“同城通办”涉税事项的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分批次推出“同城通办”涉税事项?
答:“同城通办”是一项方便纳税人的工作举措,但由于涉税业务众多,且受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机构设置等诸多因素限制,我局将本着“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的原则,逐步将所有涉税事项纳入同城通办范围。
二、哪些税务登记事项暂不能实现同城通办?
答:受国地税联合办证范围及征管信息系统流程设置的限制,后续税务登记备案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仍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哪些纳税申报业务暂不适宜同城通办?
答:(一)暂不具备同城通办条件的申报业务
1. 附件所列业务范围以外的纳税申报;
2.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申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年定额征收)申报;
3. 逾期申报。
(二)现场审核后发现问题无法办理的申报业务
1.纳税人未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税(费)种备案登记、税种鉴定不全或者税种鉴定错误的;
2.纳税人未完成建安、房地产项目登记的;
3.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数据与登记数据不一致的;
4.未进行税款核定的定期定额户及超定额申报的定期定额户。
四、哪些发票领用业务暂不适宜同城通办?
答:(一)暂不具备同城通办条件的发票领用业务
1.普通发票初次申请领用;
2.冠名发票申请领用;
3.手工发票申请领用;
4.纳税人需要调整发票领用数量或种类的。
(二)现场审核后发现问题无法办理的发票领用业务
1.存在尚未结案的违章或欠缴税(费)记录的;
2.主管地税机关已停止发售发票的;
3.发票查验过程中发现有违章事项的;
4.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的。
五、哪些发票代开业务暂不适宜同城通办?
答:(一)暂不具备同城通办条件的发票代开业务
1.代开建筑业发票;
2.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
3.代开个人房屋出租发票;
4.代开转让土地使用权发票。
(二)现场审核后发现问题无法办理的发票代开业务
1.存在尚未结案的违章或欠缴税(费)记录,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六、哪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业务暂不适宜同城通办?
答:未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纳税人,暂不具备同城通办查询和打印条件。如需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到扣缴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数据补录和打印。
七、本次纳入同城通办范围的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如何?
答:本次同城通办的5大类涉税事项全部是当场办结事项,不涉及跨区域业务流转。按照纳税人申请→窗口受理→窗口出件的规范流程办理。
八、四县一市何时推行“同城通办”?
答:2014年底前,合肥所辖四县一市将推进本区域范围内涉税事项同城通办工作。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