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5-22 02:20:12

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3 15:5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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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有哪些惩戒措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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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哪些情况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来源:北京房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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