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9 10:41:36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被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其他有关文件尚未修改之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特此公告。
   附件:
   1、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铜陵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7年11月20日
2017年第3号
第二条 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不动产管理、科技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构建综合治税机制。
第四条 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不动产管理、科技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构建综合治税机制。
第六条第二款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六条第二款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七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期限为一个季度,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金额大小核定申报纳税期限。
第七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期限为一个季度,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金额大小核定申报纳税期限。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地税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方法、征收范围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方法、征收范围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十二条第二款遇有纳税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经核实确有问题的,或纳税人生产经营、合同管理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核定或调整征收方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进行调整,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十二第第二款遇有纳税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经核实确有问题的,或纳税人生产经营、合同管理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核定或调整征收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等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等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本着既加强源泉控管,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可按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售印花税票或代征印花税,并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根据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本着既加强源泉控管,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可按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售印花税票或代征印花税,并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售印花税票和代征印花税的管理,建立健全与受托相关部门的代售代征工作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售印花税票和代征印花税的管理,建立健全与受托相关部门的代售代征工作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主管地税机关应与代售、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税款结报期限、存票的最高限额、代售或代征手续费支付比例和其他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应与代售、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税款结报期限、存票的最高限额、代售或代征手续费支付比例和其他责任。
代售、代征单位应定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和代征税款的情况。
代售、代征单位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和代征税款的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2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通知
2008年1月2日
铜地税〔2008〕1号
二、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地方税收由市地税部门委托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局代征,自2008年1月1日开始。
二、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地方税收由市税务部门委托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局代征,自2008年1月1日开始。
三、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应按规定向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局领购并开具税务发票。对拒不开具税务发票的,承租方可以向地税机关举报。
三、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应按规定向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局领购并开具税务发票。对拒不开具税务发票的,承租方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
四、财政、地税部门应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的税收宣传工作,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业务辅导和培训,适时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的税收指导和检查工作。
四、财政、税务部门应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的税收宣传工作,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业务辅导和培训,适时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的税收指导和检查工作。
3
关于印发《铜陵市房产租赁税收核定计税标准》的通知
2009年7月13日
铜地税〔2009〕122号
本标准不适用铜陵县,县地税局可根据县域房产分布和租赁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核定计税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县(区),县(区)税务局可根据县(区)域房产分布和租赁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核定计税标准。
4
关于印发铜陵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5月8日
铜地税二字〔2002〕106号

3、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4、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4、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四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办法。定额征收是指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销售(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进行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根据纳税人一定经营时期内的销售(经营)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再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第四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办法。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销售(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进行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根据纳税人一定经营时期内的销售(经营)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再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第五条 核定征收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开始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前的15日,通知纳税人申报其生产经营情况,填写《年(季)度应纳税销售(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表》;纳税人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将申请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情况和对纳税人以往经营情况的审核,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其核定征收方式。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人的核定征收方式后,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进行调查。典型调查面不得低于核定征收纳税人的5%。
(四)对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申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和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初步拟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销售(经营)额和收益额及税收定额,经业户代表和税务管理人员集体评议后,填写《年(季)度应纳税销售(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报市局管理分局或县地税机关审核后确定。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的核定征收具体方式和核定的定额(应税所得率)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同时予以张榜公布。
第五条 核定征收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始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前的15日,通知纳税人申报其生产经营情况,填写《年(季)度应纳税销售(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表》;纳税人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将申请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情况和对纳税人以往经营情况的审核,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其核定征收方式。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人的核定征收方式后,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进行调查。典型调查面不得低于核定征收纳税人的5%。
(四)对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申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和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初步拟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销售(经营)额和收益额及税收定额,经业户代表和税务管理人员集体评议后,填写《年(季)度应纳税销售(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报市局管理分局或县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定。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的核定征收具体方式和核定的定额(应税所得率)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同时予以张榜公布。
第七条 纳税人进行多业经营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第九条 实行定额征收方法的,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可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纳税人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及时如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否则按偷税论处。
第十条 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月预缴。纳税人应在月度终了后11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预缴应纳税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纳税人进行多业经营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第九条 实行定额征收方法的,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可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纳税人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否则按逃税论处。
第十条 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月预缴。纳税人应在月度终了后11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应纳税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通过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平稳有序调整涉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改革后的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二、重点内容
本次清理共修改4份文件。涉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涉及“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涉及“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涉及“铜陵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铜陵市税务局”;涉及“县地税局”,修改为“县税务局”;涉及“县地税机关”,修改为“县税务机关”;涉及“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被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其他有关文件尚未修改之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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