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房产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强化收入分配调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现将个人转让房产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个人出售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如下:
(一)纳税人能完整、准确提供房产原值或其他费用凭证,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费用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屋销售价格-房屋原值-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房屋销售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下同。
(二)纳税人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房产原值或其他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费用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收。征收率暂定为1%。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屋销售价格×1%
上述公式中的“房屋销售价格”为房屋转让实际成交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房屋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销售价格一致。
(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以上”指转让时间距购房时间超过5年以上(其中:“转让时间”,以转让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日期为准。“购房时间”,对个人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日期、缴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对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等,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指夫妻双方同时只拥有一套生活用房。其免征个人所得税,须出具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产权登记资料提供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相关证明材料。
二、个人出售非住宅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如下:
(一)纳税人能完整、准确提供房产原值或其他费用凭证,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费用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屋销售价格-房屋原值-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二)纳税人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房产原值或其他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费用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收。征收率暂定为2%。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屋销售价格×2%
上述公式中的“房屋销售价格”为非住宅房转让实际成交价格,纳税人申报的非住宅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所得个人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房产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强化收入分配调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现将个人转让房产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明确,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细化具体征管措施,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二、《公告》有关内容
(一)个人出售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是采取据实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以及相关计算公式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相关要求进行细化规定。
(三)个人出售非住宅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是采取据实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以及相关计算公式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公告》实施时间
规定本《公告》实施时间是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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