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140000451 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具体规定是什么?
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具体规定是什么?
140000451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9 〕 88 号)第41 条的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 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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