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8 13:00:59

[12366]140000434 我单位发放职工防署降温费是否能税前列支?


我单位发放职工防署降温费是否能税前列支?
14000043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全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 2009 〕 3 号)第3 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 “《 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那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 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 您单位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应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40 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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