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140000449 我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于2009 年6 月收到境内被投资企业分配的2008 年的股利。请问,该分配的股利应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应该适用2009 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还是2008 年的税率?
我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于2009 年6 月收到境内被投资企业分配的2008 年的股利。请问,该分配的股利应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应该适用2009 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还是2008 年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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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17 条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比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26 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83 条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人。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8 〕 635 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第4 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 )填报说明第5 条第3 项相应修改为: “第4 行实际利润额: 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 因此,您公司收到境内被投资企业分配的2008 年度的股利,应以按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如果股利属于符合上几述规定的免税收人可以在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从利润总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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